* 山頂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高雄市山頂國小學習載具管理及注意事項      112.03.08 施行

壹、借用及歸還辦法:

1.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1916日高市教資字第11137127300號函訂之。

2.   本設備提供教師教學及學生數位學習之用途,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借用人及該班借用權利。

3.   以「班級」為單位借用,須整「車」借用及整「車」歸還。

4.   配合生生用平板計畫,學生及導師使用之行動載具存放於圖書室內,共三車90IPAD

BC車由全校班級輪流使用,每班輪流二週;A車放置圖書室,方便臨時借用。

5.   B(一、二、三年級)C(四、五、六年級)依班級順序輪流,每次班級借閱時間為二週,借閱時間結束平板電腦移交下一班時,導師須清點數量及相關配件數量無誤,BC車期末由最後借閱班級負責送回圖書室,由管理人員檢查設備是否完整後,完成歸還。

6.   校內教師可借用A車平板電腦(最多 30 )運用於課堂教學,但須至少於前一日向管理人員填寫表單提出申請,不接受當日預約,不接受學生來借,使用時間以一週為限。歸還必須註記歸還時間,管理人員檢查設備是否完整後,完成歸還。

7.   歸還平板電腦前,請自行備份平板電腦內之任何個人資料,若有登入任一之 APP 軟體

(google classroommeet),請記得先登出並依照編號排列再歸還。平板電腦繳回後,管理人員不負任何老師、學生資料保存之責。

8.   請教師指導學生勿自行登入私人 Apple ID,更換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下載非法軟體。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智慧財產權、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國際網際網路規範等相關法令。

9.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汙毀、遺失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應主動通知學校,並釐清損壞問題。

10. 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原價款)

11. 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12.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本注意事項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